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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郵政局出臺《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》
次 2015-06-18
為加強對全省郵政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前防范、事中指導和事后監督,近日,廣東省郵政管理局結合《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》和全省郵政行政執法實情,出臺了《廣東省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》。
《廣東省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》結合實際,從事前防范、事中指導、事后監督三個層面制訂了十六項制度,對全省郵政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制度設計和規定,確保執法監督工作能夠深入推進。一是保留《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》中關于行政執法檢查制度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等十項制度;二是結合實際,增設了法律法規培訓制度、行政執法內控制度、法律顧問與公職律師協同監督制度、重大案件報告制度、行政執法案卷歸檔制度、行政復議/訴訟/聽證報告制度等六項制度;三是從具體落實的角度,對十六項制度內容進行細化和深入,提高相關制度的可執行性,并明確了相關負責部門。
廣東省郵政管理局表示,下階段將結合《廣東省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》的要求,制訂具體措施,并加大對全省郵政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,通過制度管理進一步提升省郵政行政執法水平和能力,促進依法治郵深入開展。


